法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多年来,案件执行难始终是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及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越来越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造成当事人的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近期,我们对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希望能够从中反映出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及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的案件。目前,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在1999年至2004年基本平稳,在2005年至2006年呈上升趋势。据1999年至2006年的不完全统计,1999年受案14件,2000年受案7件,2001年受案17件,2002年受案20件,2003年受案18件,2004年受案18件,2005年受案28件,2006年受案34件。从以上数字不难看出,此类案件在2000年前较少,2001年-2004年在17件至20件之间相对平稳,在2005年-2006年大幅度上升。

  2、案均赔偿数额和人均赔偿数额在1999年至2004年基本平稳,在2005年至2006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99年案均赔偿1.6万元,人均赔偿1.3万元。2000年案均赔偿1.2万元,人均赔偿0.9万元。2001年案均赔偿1.2万元,人均赔偿0.8万元。2002年案均赔偿1万元,人均赔偿0.7万元。2003年案均赔偿2.1万元,人均赔偿1.4万元。2004年案均赔偿1.6万元,人均赔偿1.5万元。2005年案均赔偿9.6万元,人均赔偿5.4万元。2006年案均赔偿9.9万元,人均赔偿6.7万元。案均赔偿数额和人均赔偿数额呈现出与案件数相同的规律,即1999年至2004年基本平稳,在2005年至2006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3、被执行人中农村户口的占总人数的82%。这和我们国家的农村与城市人口比例大体一致。

  4、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多,占74%。5年以上的占到85%。案件类型大部分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和生命安全,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犯罪。

  5、被执行人年龄在18岁-35岁之间的占65%。这些人还没有组建家庭或者组建家庭时间不长。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没有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不多。

  6、执结率低。在1999年-2006年,156件案件中,执结、和解13件,占8℅。发放债权凭证和中止执行的143件,占92%。

  二、执结难的原因。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由于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等贫困不发达地区,且大多发生在中等以下生活水平的家庭、个人。再加上从案发到诉讼,被执行人花费一些诉讼代理等费用。经过上述过程,一般家庭的人员都变贫穷了。家庭无积蓄或积蓄不足的,己借亲戚、朋友的不少,开始举债过日子。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基本没有财产去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标的。因此,想从实体上真正将此类案件执结,确实不太实际。况且,还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存和对家庭的义务。

  2、65%的被执行人年龄在18岁-35岁之间。这些被执行人还没有组建家庭或者组建家庭时间不长。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没有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不多。这些被执行人有很多是刚刚结婚没有孩子或者孩子幼小。被执行人(90℅多为男性)犯罪判刑后,一个妇女带一个孩子或者几个孩子,自己顾自己都困难,没有能力还钱。有一些因为年轻一个人过日子不方便,就回娘家过,有的干脆就改嫁了。有的孩子就没有人管,由爷爷或者是亲戚抚养。这些家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造成家庭进入贫困家庭行列,还需要政府列入低保救济的范围。

  3、被执行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大,有的执行死刑。被执行人因被剥夺生命或因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不可能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大部分情况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家中仅有宅基一处,因为要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允许处理,不能处理。无法执行。

  4、有一少部分被执行人(年满18周岁)无还款能力,其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有能力,在未判刑前,愿意拿钱以达到减轻被执行人刑罚的目的,在这时候作被执行人的父母及其亲戚的工作拿出钱来给予受害人以补偿比较容易。判刑后,其父母和亲戚也不再有帮助他还款的积极性。

  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人均赔偿5.2万元的赔偿,超过的绝大多数家庭的赔偿能力,有些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使有部分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消极执行或者抗拒执行。

  6、被执行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分割难、处理难。执行案件中,大多数申请人举报不出对方可以执行的财产。在三世同堂的情况下,几代人的财产都在一起,如何对几代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合法、有效分割,把被执行人一家的财产从总财产中分割开来,又从被执行人家庭财产中分清那些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庭的生活必需用品确属不易。

  7、被执行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隐藏或转移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亲属(包括未成年刑事犯罪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普遍对立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情况难以摸清。

  三、执行难带来的后果。

  1、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上边已经提到,此类案件绝大多数为严重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犯罪,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往往是人员的伤亡,伤害是极其深刻,甚至是刻骨铭心的。此类案件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家庭栋梁的丧失,使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贫困之中。如:一案,申请执行人被打成植物人,常年卧床不起,需要一个成年人照顾,必须的医药费申请执行人就无力负担,而三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

  2、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就拿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向法院要个说法。92%的终结执行是法院给申请执行人的结果,在一部分申请执行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法院是公正的,你判决了就应当执行。否则,法院就别判。这类案件经过当事人及其家人、亲戚朋友的宣传后,给法院、法律都造成不好影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

  3、造成申请执行人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因为绝大多数为严重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犯罪,在判决时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一些要求得不到满足,对法院就有一些成见和怀疑。加之,普通百姓对法律程序上的执行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缺乏理性态度,诉讼风险意识较差,把法院当作“保险公司”,认为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就应该保证执行,否则,就是打了法律“白条”。如果判决执行不了,也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访提供了一个好的借口。申请执行人一旦上访,极易形成越级、重复、长期上访,很难规,影响了社会稳定。如:冠县岳某某因为女儿被害死,被执行人没有被判死刑,借判决执行不了,长期上访。

  4、双方当事人情绪很敌对,极易使矛盾更加激化。由于这类案件轻者侵害了对方的健康权,重者侵害了对方的生命权。对一些受害人而言,既使被执行人受到了刑罚,甚至宣判了被执行人的死刑,他们仍感到不出气、不解恨;也有的认为对被执行人的刑罚与其罪行不相适应。所以,还想用民事赔偿手段教训惩治对方;甚至他们明知被执行人无民事赔偿能力,也想借助执行的方式,治对方于困境,以求得其心理的平衡和感情上的安慰。案件执行不了,就给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再起事端的借口,容易形成案中案。

  5、债权凭证发放多,不利于被执行人的安心改造,也增添了不稳定因素。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执行人,在10-20年内刑满释放。债权凭证发放后,让申请执行人一直想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心灵长期受煎熬。10年后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长期和社会隔绝生存和第二次就业都是大问题,何况再还款,无形中给法院增加工作难度,不利于被执行人的安心改造和刑满后的第二次就业。

  二、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如何克服这类案件,除了要加强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执行措施外,主要的应当发挥好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并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

  1、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给予申请执行人以司法救助基金,帮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度过难关,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和谐。

  2、将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列入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对象,长期救济。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按照生活区域,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给予救济,让他们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利于被执行人的改造。

  3、建立诉前保全制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到执行大都要在一年以上。期间,有价值的财产可能被变卖、转移或处理,使得民事赔偿执行不能。为达到执行目的,应当建立诉前保全制度,即有关办案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登记,通知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前,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得转移,流失等。

  4、适当使用审判救济的制度。在审理中,加大调解的力度,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鼓励犯罪人对受害人赔偿,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犯罪人在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减轻、从轻处罚等,从根本上减少申请执行的数量。在对犯罪人的没有量刑前,由审判法官做犯罪人的调解工作,力度和效果要比执行法官去做好的多。

  5、审判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在庭审时,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尽可能的查清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包括:住房,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工资收入,存款等。)。同时,也加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由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为以后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6、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向被执行人的服刑劳改阶段有效延伸。被执行人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并不意味着从此丧失了履行义务的可能。事实上,在服刑劳改阶段,如果能够把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与被执行人劳改期间的减刑、假释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附带民事诉讼执结率低的问题将得以大大缓解。实践中,被执行人在劳改期间得以减刑、假释是由于其能切实地认罪伏法。而将其对附带民事诉讼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切实认罪伏法予以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但能够促进被执行人积极进行劳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执结率。

  7、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西方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德等国均建立了类似制度。借鉴外国经验,对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政府财政部门依照生效的判决书先行给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就不再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权利由申请执行人转让给政府。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法院执行的款物不再给申请执行人,而是直接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