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聋哑人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己进牢房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审结一起聋哑人教唆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是聋哑人,教授同是聋哑人的小华偷盗的方法和细节,并要求偷来的东西要交给他。2009年8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小华和不满十六岁的小明窜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双凤鞋店门口,盗走店外其停放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车筐内还放有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当晚9点多,小华和小明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又窜至安阳市北关区清流街一卖鱼门市,将停放此处的一辆深蓝色电动车盗走。

  北关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不满十六周岁且是被教唆对象的小明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