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

  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于今年11月20日前,将2004年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省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于各地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需要一定工作时

  间,其上报时间为今年12月底前。

  附件:

  1、《四A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送审表》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七日

  四川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

  知》(国发〔2004]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精神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是指对2004年至2010年城镇

  房屋拆迁的规划。其中,2004年至2006年为中期规划,2007年至2010年为长期

  规划。

  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是指纳入中长期规划的每一年度的城

  镇房屋拆迁计划。

  三、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规划的,不得列入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

  一五”计划的要求。

  四、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突出重点,明

  确控制指标。编制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实

  施的原则,统筹安排并落实到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并与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及产业政策相协调。

  五、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编制。各地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提出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六、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所辖县编制

  的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与本地经济和社会

  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后,送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审批。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审批。经审批

  后的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报同级人大常委

  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各市、州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1月底前送审。各年度的

  房屋拆迁计划总规模,不得擅自突破中长期规划的控制指标。凡经审批确定的

  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审

  批程序经批准机关同意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