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政策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货币化安置单价,并明确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

  货币化安置单价应采用公告、告示等形式向被拆迁人公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期限自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具体拆迁项目的评估单位按照比准价格评估确定。

  四、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成套商品住房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修正后确定。

  比准价格样本房屋设定为新建普通成套住房,钢砼结构,六层朝南中间套。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被拆迁房屋周边的房地产,选取的优先顺序为同村(社区)、同乡镇(街道)、同城区;

  2、选择与比准价格样本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包括用途相同、建筑结构相同、建造年代相近、品质相当等;

  3、成交日期与评估基准日相近,不超过一年;

  4、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可比实例,按照市场比较法修正确定;

  5、选取的交易实例的交易价格为正常的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的交易价格。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具备《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资格。

  被拆迁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由户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

  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仍采取实物形式安置。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拆迁人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各国土资源分局。由各国土资源分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

  七、货币化安置的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撤村建居政策确定。被拆迁人已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等住房待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安置面积。

  适用城中村改造政策的项目,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货币化安置面积。

  八、实施意见第六条所指商品住宅需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住宅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房款以购房纳税凭证载明的合计金额为准。

  九、拆迁人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30日内报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货币化安置备案登记表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方案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