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明确宁波市市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和拆迁期限延长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区各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市区城市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和拆迁期限延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申请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规划红线图);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项目基本情况、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拆迁实施步骤、各项拆迁补偿费预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安置房如为期房,需同时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人员组织及任务分工等情况;

  5、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拆迁进度在承诺的期限内补足。

  6、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拆迁合同。

  (二)初审

  1、各区拆迁管理部门需对拆迁项目是否符合下列事项进行初审:

  (1)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

  (2)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

  (3)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资质、业绩及拆迁项目的完成情况;

  (4)拆迁人主体合法,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体一致;

  (5)《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书》填报内容详尽,规范,拆迁计划和方案切实可行;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应有房屋买卖合同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如为期房,已明确安置房套型及交付时间;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2、现场查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现场查勘记录。现场查勘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3、方案会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拆迁人及拆迁单位召开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会审会议,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安置方案及有可能产生重大信访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要求补充提供维稳评估报告。

  4、组织听证。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并作出听证意见书。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5、经初审合格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三)审核

  1、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受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提供的资料齐全有效;

  (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切实可行;

  (3)有无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可能;

  (4)拆迁听证情况。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公告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的公告在新闻媒体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二、关于房屋拆迁期限延长

  (一)申请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房屋拆迁延长拆迁期限申请表》。

  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初审

  1、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初审:

  (1)项目实施的进度情况;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3)下步拆迁工作计划;

  经初审合格的,由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三)审核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受理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符合规定的,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标注批准延长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公告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公告。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发布的公告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