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17日第1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附图)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17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41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92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平方米)
四
五
六
二、三
32.5
40
50
四
/
35
42.5
上表中规定的应安置最低标准低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以下简称260号文)规定标准的,按照26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对被拆迁房屋应按其被拆迁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居住特别困难的,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经核实,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以按人均10平方米进行照顾。
对上款中的照顾人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参照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规定施行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地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