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三环知识产权集团胡少波律师就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日电公司)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

  日前,温州市日电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日电公司)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飞利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二审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上诉人日电公司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专家认为,类似的诉讼虽然给我国企业造成不小压力,但反过来看,这也迫使中国企业不断创新,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蚂蚁”与“大象”的博弈

  “这是近年来飞利浦公司在中国进行的第一例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飞利浦公司代理人陈乃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飞利浦公司是众所周知的著名跨国家电制造商,每年研发费用达30多亿美元,在诸多领域已拥有超过8万项专利。1995年7月12日,飞利浦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剃须器”发明专利,并于1999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号为ZL95190642.9(下称涉案专利)。2006年6月10日,飞利浦公司在上海某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经营者处购买了日电公司生产的“RSCX866”型剃须刀(下称系争剃须刀)。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公证处接受飞利浦公司申请,对日电公司网站上系争剃须刀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随即,飞利浦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状告日电公司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生产、销售的系争剃须刀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完全覆盖飞利浦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系争剃须刀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利益。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日电公司生产的系争剃须刀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判令被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停止销售系争剃须刀侵权产品;判令被告日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系争剃须刀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007年8月13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受理此案。同年10月16日及2008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已有公知技术,没有对方专利特征,因此并不侵权。”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电公司总经理张文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系争剃须刀不是由其生产、销售,其与上海涉案个体经营者没有任何直接业务往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飞利浦公司“皮肤支持框同时相对于相应的外切刀及相对于托架作枢轴转动”涉案专利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已有公知技术,因此并不侵权。

  另一被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表示,系争剃须刀是从浙江某小商品市场交换来的,数量不到20个,不知道系争剃须刀是否侵权。

  充满曲折的诉讼之路

  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对系争剃须刀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系争剃须刀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今年4月24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电公司生产的系争剃须刀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并停止生产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上海某个体经营者停止销售侵权系争剃须刀。

  日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张文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系争剃须刀由上诉人制造,证据不足;系争剃须刀是使用公知技术;“包围外切刀的皮肤支持框”和“皮肤支持框同时相对于相应的外切刀及相对于托架作枢轴转动”的两项技术特征已在US5007168美国专利文献的附图12及相关文字中被公开,被控侵权产品确系使用在先的公知技术;涉案专利系无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缺少相关技术特征,故不构成侵权;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

  7月30日,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近日,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随后,上诉人日电公司以“事实、证据缺乏说服性”等为由,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请求宣告飞利浦有关剃须刀发明专利无效”申请。张文俊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剃须刀等小商品外销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约60%,对方(飞利浦公司)已经使用知识产权手段干预国内企业,目的就是要我们放弃市场。虽然双方企业实力悬殊,但我们已有所准备,绝不会消极躲避,只能积极应对。只要双方还处于竞争关系,纠缠于专利权上的法律诉讼还会不断出现。”

  专家解析案中焦点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飞利浦公司认为涉案系争剃须刀系由日电公司生产,其证据不足。技术鉴定结论仅仅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一个证据,象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进行质证,而且鉴定人员需要到法庭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询问。日电公司可以对技术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黄武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飞利浦公司以侵犯了其1995年和1998年申请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将温州十几家企业推上被告席,日电公司就是其中一家。从此案不难看出,知识产权在企业争夺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就剃须刀而言,从发明、实用新型到外观设计,飞利浦公司已经在我国申请了100多项专利,而温州剃须刀行业起步晚,企业专利意识薄弱。

  同时,我国民营企业积极应诉,充分体现了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挑战时的坚定态度。但国内的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应把握适度时机进行调解或和解,可以相应地降低损失。最重要的是,我国企业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此案也再一次证明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是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竞争中获得生存的重要途径。

  胡少波指出,对于知识产权,不管其权利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国外大公司会很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可能会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