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省政府1995年5月22日以粤府〔1995〕4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牟取暴利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超出合理幅度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应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省政府1995年5月22日以粤府〔1995〕4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牟取暴利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超出合理幅度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应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