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强中国国际竞争力需内外兼修

  加强中国国际竞争力需内外兼修我国还应当建立一个独立和比较有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因为部门利益的存在,如何设立反垄断行政主管机关已经成为中国当前反垄断立法的最大难题。

  我国应尽快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反垄断法。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应当规范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还应当控制企业合并。

  根据《多哈宣言》第23节和24节的规定,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第5届部长级会议上,WTO成员方应围绕“竞争政策能否被引入WTO体系,以及引入时应采取什么模式”等问题进行谈判。遗憾的是,坎昆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WTO的148个成员国既没有在取消农产品补贴方面达成协议,更没有就竞争政策和投资问题的谈判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这些问题没有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坎昆会议当然也有很大的成就,因为它表明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当前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的愿望。然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

  “效果原则”排除竞争限制的冲突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外,还存在着私人限制竞争的障碍。这也是一个需要WTO成员国通过合作和协调来解决的一个问题。当前,具有国际影响的私人限制竞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巨型跨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另一个是国际卡特尔。

  一个最新的例子是2000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与美国Honeywell公司的合并。根据这两个公司的协议,通用电器公司将收购Honeywell公司的全部股票,交易价值高达420亿美元,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兼并案。尽管美国司法部附条件地同意了这个合并,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7月发布了禁令,阻止了这个合并。欧盟委员会的理由是,美国司法部批准这个合并所附加的条件不足以消除欧盟委员会的担心,因为这个合并将会加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喷气发动机国际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事实上,不仅欧盟委员会存在这种担心,其他国家也有这样的担心。因为当一个企业取得了生产某种产品的垄断地位时,这个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因此,为了减少对国际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大企业的合并,各国竞争当局应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和协调。

  近年来,世界各国打击国际卡特尔的案件很多。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2000年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近1/3是针对国际卡特尔。许多参与国际卡特尔的企业被处以巨额罚款,如参与石墨电极国际价格卡特尔的日本三菱公司和德国SGLCarbon股份公司分别被处以1.34亿美元和1.35亿美元的罚款。欧共体委员会在打击国际卡特尔方面也不手软。2001年,欧共体对参与国际卡特尔的56个公司共计征收了18亿3千600万欧元的罚款,其中18个公司是非欧共体企业。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危害也很大,但是,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反垄断法,受到这些卡特尔剥削的消费者就不能得到法律救济,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不利的。在迄今一些涉及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合并的案件中,美国和欧共体都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法院1945年在Alcoa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但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美国至今认为,跨国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排除与贸易政策相关的私人限制竞争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当另一国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对被指控的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那就特别应当域外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或者域外不适用虽然是一国立法权的事情,但是法律的域外适用必然得与外国机构发生关系,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特别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到国外调查案件时,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都会引起管辖权的冲突或者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