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美国贸易法》337条款中“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的定义

  《美国贸易法》于1930年问世,其第337节标题为“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Unfair practices in import trade)。该条款后来经过3次修订,现在给予该条款发起的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该条款就是今年来在中美知识产权之争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337”条款。该条款将进口过程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做法确定为非法,其中包括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

  本文拟从337条款的条文和表述出发,阐明“进口贸易中不公平做法”的定义。

  Section1337、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

  (a)非法活动;受保护的产业;定义

  (1)依据(2),下列活动为非法,当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行为时应依据本节以及其他法律予以处理:

  (A)进口贸易中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实施不公平竞争手段和不公平做法进口货物(B),(C),(D),and(E)中提到的货物的除外)造成下列威胁或影响:

  (i)对美国国内的某一产业造成破坏或实质性损害;

  (ii)阻止建立某一产业;或者

  (iii)抑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或产业。

  (B)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向美国进口、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下列货物:

  (i)侵犯有效和可实施的美国专利或依据Title17登记的美国版权;或者

  (ii)基于美国有效和可实施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过程制造、生产、处理、开采的,或使用该专利过程的。

  (C)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向美国进口、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货物对依照1946年商标法登记的有效和可实施的商标构成侵权。[15U。S。C。1051,下同]

  (D)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向美国进口、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半导体元器件产品对依照Title17,Chapter9登记的掩膜作品构成侵权。

  (E)所有人、进口人或收货人向美国进口、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货物侵犯了依照Title17,Chapter13登记的设计作品的专有权。

  (2)仅当美国境内与受保护的专利、商标、版权、掩膜作品有关的产业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时才适用(1)中的(B)、(C)和(D)款。

  从上面可以看出,337将进口中的不公平做法分为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做法和一般性的不公平做法。但绝大部分的337申请和调查都涉及知识产权。近几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数量呈增长的趋势,这与中国出口贸易的大量增长有直接的关系。根据ITC的纪录,自2006年5月16日至12月13日,ITC已受理针对中国企业提出的337申请已达到7件,而2004年全年这一数字仅为11起。通过对以往的337调查的分析可以看出,电子产业作为中国对外出口的新兴行业,正在收到337条款越来越大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快速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遭到337这根大棒的打击,很多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出庭应诉,最终导致无法继续出口美国市场,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创。而这种打击不仅仅针对某个或某些企业,有时甚至会针对来自中国的所有该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