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清算中债权申报的那些事

  一、浪里淘沙,何为适格债权?

  债权是基于给付标的的请求权。破产清算中,任何性质的债权都能申报吗?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制的是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不包括信托财产及其他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以该类财产申报债权,不予以确认。

  适格的债权须以财产为给付标的,以劳务或不作为为给付标的的债权不在此范围,不能申报。同时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依职权调查并列出清单公示。

  二、申报债权,时效是敲门砖

  债权是否真实、有效?首先关注债权本身,是否存在时效瑕疵?债权请求权基础不同,时效期间不同,故考察时效瑕疵需建立在具体的债权请求权基础之上。例如: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时效期间为两年;基于人身伤害要求赔偿产生的债权,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

  当申报的债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笔者认为对此债权可不予以确认;同时对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权,也不予以确认。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申报债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A对债务人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自还款期限满之日起已满两年,中间无任何催收、还款记录。催收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债权最终获得清偿,A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债权催收的方向是A-A’(由A控制的债务人),那么A一直关注A’的财产情况,并时刻准备获得清偿,也可达到与催收同样的效果,是否可以视作“隐形催收”,从而打破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时效中断须具备形式要件(例如:催收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申报的方向不再是A-A’,而是A-管理人,A关注A’的财产情况,只停留在意识层面,并没形成实质的催收,依然适用时效法则,笔者认为,对此债权可不予以确认。

  三、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不全,Oh my god?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据,但对证据的类型及效力未作出说明。那么,债权申报材料不足时,管理人是否可以视而不理?

  现实中,债权债务关系理不清剪还乱,无实际凭证的现象层出不穷,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为奇。但,债权审核除以法律为准绳外,还应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拘泥于债权人单方提交的材料。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管理人可以通过核查债务人的财务资料,补足证据,确认债权,力求不漏掉任何一笔真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