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案情]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00年4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从1997年7月至11月与之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其分别是:1997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97-593、97-594,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1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的2份借款合同;97年10月签订的编号为97-1035、97-1036、97-1038、97-1039,借款期限分别为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28日、1月30日、3月31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4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19到97-1123-2,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5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为97-1162,借款期限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1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63到97-1172,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2月28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10份借款合同。2000年4月28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已到期的借款人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22份借款合同,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债权83,727,992.00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2000年5月12日,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就上述债权转让向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渝东0104122号债权确认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对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93,727,992元已转让给原告。同年6月8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平在该债权确认单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