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北京、上海、沈阳三地之间选择——仲裁案例

  几年前,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G公司,为了扩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在北京、沈阳、广州、成都等地区分别设立了办事处。其中,北京办事处首先成立,为此,在北京录用了几名员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一位姓蒋的北京人被聘为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后来,蒋某在工作中表现得十分出色,受到了G公司上海总部领导的赏识,当两年劳动合同期满时,蒋某被公司经理叫到了上海总部。

  “由于你这两年出色的工作表现,公司决定提升你为沈阳办事处主任。当然了,同时要免去你北京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考虑到你家在北京,所以,将来在北京办事处还要给你保留一个办公桌,为你在回家休假期间,处理公司紧急事务时使用。另外,你的工资每月由总部直接寄给你”经理微笑着对蒋某说道。

  “感谢领导对我的提拔”听了经理的话,蒋某很高兴“到了沈阳后,我一定加倍努力工作,绝不辜负公司对我的信任。”

  “好,既然你同意去沈阳工作,咱们就在新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吧。”经理一边说着,一边在蒋某那份劳动合同中写上了“工作岗位:沈阳办事处主任”几个字。

  蒋某与G公司签订完新的劳动合同,立即就前往沈阳,走马上任。他在沈阳期间的工作一如既往,同样十分出色。但是,一年后,由于蒋某个人与G公司之间发生了一些劳动纠纷,反复与公司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所以,蒋某一气之下,回到北京,向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G公司得知此事后,派律师向北京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管辖异议:“我公司在与蒋某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律师打开劳动合同,向仲裁员证明了这一事实后,接着说“所以,不论是北京的劳动仲裁委,还是沈阳的劳动仲裁委对此案都无管辖权,此争议只能由上海仲裁处理。”听了律师的一番话,仲裁员暗自思量:此案涉及的地区确实比较多,蒋某家住在北京,与上海的G公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仲裁地是上海,工作地点却在沈阳……

  ——哪个地区的仲裁委对此案有管辖权?

  点评:

  我国目前在划分劳动仲裁委的管辖权时,主要是依据如下原则:(1)方便当事人(职工和企业)参加仲裁的原则;(2)方便仲裁委审理案件的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原则;(4)尽可能均衡各仲裁委的分工的原则;(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另外,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还规定:若工资关系所在地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在同一省(市)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本案蒋某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是上海,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沈阳,约定仲裁管辖地是上海,所以上海、沈阳的劳动仲裁委对此案都有管辖权,只有北京无管辖权。即蒋某可以选择到上海或沈阳的劳动仲裁委去申请仲裁,而不能在北京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