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曰林诉王跃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张曰林诉王跃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28号
申请人张曰林与被申请人王跃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东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06年5月26日要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曰林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曰林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实支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张曰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