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运服务谈判附件

  1、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对国际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生效:

  (a)根据“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定”第4款确定的实施日期;或

  (b)如果谈判未能成功,则是上述“决定”规定的“海运服务谈判组”提交最后报告中的日期。2。第1款不应适用于已纳入一成员承诺表中的任何海运服务的具体承诺。3。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自第1款提及的谈判结束起并在实施日期之前,可在不提供补偿的情况下改进、修改或撤销在本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