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该如何避免纠纷及维护权益?
消费者节日出游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方考虑,防患于未然。
首先,选择旅行社要详细了解旅行社的资质,合理选择旅游线路,避免过分注重价格,防止低价陷阱。
其次,签约前详细询问旅游公司的各种服务项目及承诺等事项,一定要与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完整、详细的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内容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甚至存在“免除己方义务、排除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拒绝签订合同。
如果发生旅游消费纠纷时,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条可适用于旅游合同,如果旅游服务没有达到约定的品质,游客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一)游客对于旅游服务的瑕疵,有请求旅行社予以改善的权利;
(二)对于旅行社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游服务瑕疵,游客有请求减少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旅行社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游服务瑕疵,致使旅游合同的预期目的不能达成时,游客如不想继续参加旅游的,除有权请求减少旅游费用,还可以解除旅游合同;
(四)游客对于旅游服务的瑕疵,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旅行中交通、食宿等服务业经营者均为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游客与之并不直接签订合同。该履行辅助人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侵害游客权益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游客可向旅行社主张损害赔偿。
安排购物往往是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游客购物时与特定出卖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所购物品有瑕疵而引发的纠纷,在游客与出卖人之间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但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因旅行社对于旅游地语言、法律及习惯等均比游客更为熟悉,对于上述纠纷的处理,旅行社应有协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如有违反,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