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汇总简表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汇总简表

  政策内容全国

  性

  规定其中

  经济

  特区国家级开发区开放城市和地区(含沿海、沿江、内陆、边境)及其省级经济

  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及其中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

  合作区

  一、

  企业所得税税率1。生产性企业30%15%15%15%15%24%24%

  2、非生产性企业30%15%30%30%30%30%30%

  ①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外商投资回收时期长的项目30%15%15%15%15%(15%)

  (见说明)15%

  (含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项目)

  ②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15%10%10%10%10%12%12%

  ③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30%15%经国务院特批,按15%

  ④能源、交通、港口项目或国家特批鼓励的项目15%

  以下各项政策,除特殊注明的以外,不分地区,执行统一规定

  二、

  预提所得税率1。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各类地区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的以外

  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10%

  2、对提供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者的上述所得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免征预提所得税,或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比10%更多的优惠

  3、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免征

  三、

  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算起)1。生产性企业和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2.中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

  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3、非生产性企业①在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

  ②在经济特区内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经营期10年以上;均为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4、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可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

  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

  境地区的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对中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8、追加投资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其所得税可单独计算并享受2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再投资退税①外商以其投资企业的资产或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占25%以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②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纳税款

  五、关税1。设备进口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全部直接出口”项目,进口设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