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证明范文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在以下地址: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村。房屋产权属于__________所有。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证明机构:
证明机构电话:
日期:
盖章: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
(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
(四)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发的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
(三)部分试点地区农房确权发的房产证。(目前合并为不动产统一登记证)
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补办手续: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规定:“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因此,1984年是个重要的时间界限。
2、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
(1)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按照灰顶缴纳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且经罚款处罚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