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承诺的撤回,意思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根据到达主义原则,承诺可以撤回。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承诺作为承诺人的一项权利,是保障其与要约人同等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但是,电子商务实务中,根据达到主义理念,到达承诺到达对方的信息系统即为“到达”,承诺人根本就没有机会去撤回承诺,除非信息传输遇到障碍例如突然停电或系统发生故障使得信息未能及时到达受者时,承诺人人可以在此时间差内撤回承诺。
在传统合同中,很少有承诺撤销的说法。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很多采取点击成交的方式,点击时间短暂而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思考,因此点击成交时,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可能不完全真实。另一方面,由于网上交易时未能见到实物,而只是一种远距离的交易,因此点击成交,不一定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应当给与他们一段考虑是否最终决定成交的期限,因此,消费者在点击成交之后,如果在该期限内意成交,也可以撤销承诺。但是这种做法将会使消费者的相对方—网络商家承担不确定的风险,因为消费者在点击承诺之后,商家就开始从事一些履约的准备工作,可能由于货物数量的有限而拒绝再与其他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最后消费者单方而就可以撤销其承诺,那么商家承担的风险显然太大了。因此该方式也不足取,鉴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同时兼顾交易双方的利益,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这样,在这个宽限期限内,交易双方,通常情况下是处于消费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即使撤销承诺,也不会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