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概述,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建立,其直接目的在于试图使那些恶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转让的财产回复为破产财产,或者使非法设定的财产权利效力予以撤销,从而得以实现全体一般债权人间的最大化公平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包括: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赠与行为;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