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一)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