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160;#160;

  发达国家反洗钱机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它的反洗钱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洗钱立法以9.11为界,明显地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11之前,主要表现为打击传统洗钱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9.11之前,美国国会共颁布了《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一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年禁止洗钱法令》和《2000年反洗钱法案》等五部反洗钱法案,建立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规定了洗钱罪,为国际反洗钱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二阶段,9.11后,重点转向打击恐怖融资。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定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或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它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的新概念:任何一个法域、任何一家境外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它确立了“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美国司法机关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资金;同时,针对那些在美国境外卷入洗钱活动,只是在美国设有银行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可能在美国受到追究并且以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为核心的反洗钱情报体系。

  FinCEN是美国财政部的下属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的制度。FinCEN的工作包括两个方面: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为案件侦破提供情报和分析支持。一方面,FinCEN在美国国内广泛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与全美金融机构、各金融主管当局、监管机构数据库联网的庞大的金融数据库;另一方面,FinCEN向150多个联邦、州、地方和国际执法部门的金融犯罪调查提供最新情报。同时,FinCEN是联系执法、金融和政策制定部门的网络中心。在FinCEN的示范作用下,各国陆续建立起金融情报中心(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Unit,简称FIU)。1995年,各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联合建立旨在相互交流信息的艾格蒙特组织(Egment Group),该组织通过FinCEN建立了一个安全的国际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信息共享系统,提高了信息互换的效率,加强了世界反洗钱力量。

  第三,多部门合作的反洗钱运作机制。

  美国的反洗钱执法由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和美国邮政总局组成。首先,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财政部负责全面实施和执行《银行保密法》;司法部负责起诉洗钱犯罪案件;税务总署负责监督有关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金融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海关总署则负责调查与走私或意图逃避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义务的洗钱犯罪;联邦调查局拥有跨部门、行业调查洗钱犯罪的权力;邮政总署负责利用邮政或其它邮政犯罪所产生的财产的洗钱案件(甄进兴,2002)。其次,在具体的问题上各部门进行密切合作。2002年,为了研究恐怖分子如何利用互联网筹集和转移资金,财政部、司法部召集网络犯罪、洗钱和恐怖主义方面的专家组成了一个工作组进行多部门集体攻关,涉及的部门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恐怖主义与暴力犯罪局、FinCEN、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税务总署(IRS),联邦储备局(FRB)、国民信贷协会行政部(NCUA)、储蓄监管处(OTS)、国际事务总署;国土安全部(DHS)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司法部资产没收与洗钱局(AFMLS)、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局、反恐局、联邦调查局(FBI)、禁毒局(DEA)、美国律师事务所;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工作组提出了一份报告,披露了已被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情报机构掌握的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洗钱的方式和恐怖组织将来可能运用的某些互联网洗钱方式。

  第四,通过FATF等国际机构主导反洗钱国际合作。

  FATF虽是反洗钱国际组织,但该组织在运作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居于主导。美国的很多反洗钱法规和举措在FATF的“40+8”条建议中得到很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