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得出的结果。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对诉讼结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实践的复杂性,司法鉴定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鉴定机构混乱、鉴定启动权归属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效力缺少法律界定。上述问题又引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一系列问题,影响着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一是规范鉴定机构。应通过法律或者行政规章等设立统一的鉴定管理部门,对现行混乱的鉴定机构予以规范,设立条件,划定管辖范围,避免多头鉴定。二是规范鉴定标准。科学技术的客观标准是鉴定结果一致性的基础和前提,之所以出现反复、重复、多次鉴定,与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有很大关系。三是限制补充鉴定、重复鉴定的次数。法律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又要严格限制鉴定次数,不能对同一个问题,仅仅因为有异议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而造成鉴定次数过多、时间过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四是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从科学的角度讲,在标准统一的情况下,正确的鉴定结果只能有一个。对于鉴定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追究鉴定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