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评伤残
关于原告韦某于2013年1月10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被告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受理后,对原告的病例进行查看,并对原告进行了检查,发现伤者即原告右手肿胀,手背部可见长约5CM的切口疤痕,右手食指末节部分缺损,中指、食指、小指掌指关节、指间关节屈曲部分受限,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2012年9月8日X线片显示:原告右手第3掌骨骨折,右手食指指骨粗隆缺损;2012年9月12日X线片显示:右手第3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结合委托人即原告提供的案情及临床病史资料和检验的结果,确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手食指末端部分缺损、右手第3掌骨骨折属实,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经医院治疗,仍遗有右手掌指关节、指间关节活动受限等后遗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确定原告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