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故意做出虚假鉴定,或被撤销登记

  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将被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修订稿)》(下简称“条例”)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20日。

  个人可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其他类鉴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金;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等条件。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等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属于其他类鉴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专家库定期对外公布

  司法鉴定人享有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参与委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模拟实验等权利。市司法鉴定中心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并定期对外公布。市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由专家库的专家担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虚假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等情形的,由登记机关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