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西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有了新“章法”

  司法鉴定对案件最终的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公正司法,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出台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以下三个亮

  点:

  一是明确鉴定了期限。以往工作中,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对鉴定时限的概念不强,在要求的工作日内无故延长、超期鉴定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鉴定机构同时鉴定几个案件,不能合理安排时间造成时限的延长;有的鉴定人员素质较低,对委托鉴定事项吃不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客观分析,造成同一鉴定事项前后出几份鉴定报告的结果,针对此实际情况,《规定》中分别确定了受理期限、委托移送期限、跟踪管理期限、结案归档期限。避免了鉴定机构在鉴定中,因各种因素把鉴定闲置一旁,造成延期的现象。

  二是制定惩罚措施。鉴定机构延期、超期鉴定后,以往法院无处罚手段,只能任其延、超期限,影响了案件审结,造成不良影响,体现不出司法效率、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针对此情况,《规定》从经济处罚、取消两年内委托的鉴定资格等方面做了规定,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束鉴定机构,做到了从制度上规范鉴定行为。

  三是引入听证程序。根据以往实际及经验,把鉴定听证引入鉴定程序中,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公平、透明。通过听证,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小化,达到求同取异,保证庭审的效率,节约审判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