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起货运代理人滞留单证案

  原告某货运公司接受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出运一个标箱从上海运至美国,但货物出运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货运公司扣留了两份报关单和两份外汇核销单,并诉至法院,诉请代垫海运费及包干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认为原告占有该公司的报关单、核销单不还,影响了外汇核销,诉请返还报关单和核销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货运公司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有权向进出口公司主张代垫海运费及代理费,进出口公司逾期不付有关费用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货运公司也有义务及时将从海关取得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返还给进出口公司,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进出口公司支付欠费,货运公司返还单证,各自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官司打过第一会合,某进出口公司又反过来作为原告,起诉了某货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货运公司赔偿其货运代理合同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尽管此前双方已发生运费欠款纠纷,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某货运公司的诉请。但在官司的第二回合中,原告某进出口公司诉称,被告某货运公司无理扣押了出运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致使原告无法申报出口退税,造成损失人民币10万余。被告辩称双方对单证交接没有约定,原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未先支付运费,因此一直没有来拿核销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货运代理,应将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单证或文件以及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虽然双方当事人就具体单证交接事项未作约定,但被告作为专业的货代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外汇核销单,对原告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期限性规定,也应当知道不及时交还上述单证将会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出口货物退税损失。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胡小俐律师评析:

  在本诉中,法官采取的是“双方违约”的概念进行审判,即合同双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来讲,货代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扣留货方的单证。同样,如果货方的没有支付运费及代理费等费用,也构成了违约。但是如果本案中的货方使用了先履行抗辩权,则他将不构成违约,法官也不会采用“双方违约”进行审判。

  货代作为专业的代理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必须具有由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外汇核销单,也必须在清算期当年7月1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货代也知道由于其违约,将会给原告造成的出口货物退税的损失。在反诉中,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货运代理协议,由于其内容简单,很多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且在实际操作中又会发生层层委托,再委托,操作不规范,使原本不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上述案例只是货代案件中的一个方面,货方和货代只有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操作,这样才能减少损失,最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