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亟待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现有反洗钱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

  记者: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俞光远:一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部分涉及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记者:我国反洗钱立法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俞光远:一是反洗钱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为了打击洗钱活动,多数国家构建了反洗钱法律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美国的1986年控制洗钱法;第二层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如英国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第三层次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洗钱政策指引,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监管局发布防止洗钱活动的指引。我国仅在刑法中对涉及4种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给予刑事打击作出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作了规定,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二是缺乏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定。如对有关非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的反洗钱职责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等。三是刑法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亟待修改。

  记者: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和行业,现行反洗钱规章仅仅确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这是否符合目前洗钱活动的发展趋势?

  俞光远:目前洗钱活动呈现以下趋势:一是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活动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二是洗钱活动愈益呈现出多样性,如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洗钱;三是计算机等高新技术、金融专业服务、专业人员参与使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四是为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而现行反洗钱规章缺乏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定,对多种行业、中介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也缺乏法律规定。

  ■刑法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亟待修改

  记者: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反洗钱犯罪刑事立法逐步推进,目前在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

  俞光远:我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洗钱罪。洗钱活动清洗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为前提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宽窄直接影响洗钱犯罪对象的范围。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4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既不利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目前,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记者:能否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方面作些分析?

  俞光远: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一特别目的是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就造成其不能涵盖范围广泛的洗钱犯罪;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客观构成行为的设计,确定“转换”与“转让”两种形式,“转换”仅指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具体行为。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得很广泛,如转换或转让财产,隐瞒或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获取、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财产等。

  记者:现行洗钱罪的主体范围有无修改的需要?

  俞光远:现行洗钱罪的主体范围需要扩展到上游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的犯罪主体共谋实施洗钱行为,对金融秩序与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二是扩展洗钱罪主体范围,仍使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主体、对象、行为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仅不会引起司法操作困难,而且有利于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

  ■贪污贿赂应规定为洗钱罪上游犯罪

  记者:我国《反洗钱法》起草工作自今年3月下旬开始,到目前根据立法调研的初步成果,起草小组认为《反洗钱法》应该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俞光远:我们认为,应该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多层次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包括刑法有关规定、反洗钱法、有关法规和配套规章等,使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反洗钱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洗钱的界定,规定反洗钱的主要原则和要求,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和有关非金融机构的职责,各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内控管理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机构职责义务,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和法律责任等。

  记者:制定《反洗钱法》会如何推动刑法作相应修改?

  俞光远:建议有关机构适时修改刑法有关规定,一要拓展上游犯罪的范围。应考虑将贪污、贿赂、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贪污、贿赂、腐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势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尚未有效遏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二要完善主观方面要件。应规定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三要完善客观方面要件。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应包括,转换或转让财产;隐瞒或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获取、占有或使用犯罪所得财产等。四要将犯罪主体范围扩展到上游犯罪的犯罪主体。

  (上图为俞光远主任)

  相关链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不久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广东佛山民营企业主冯明昌累计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骗取贷款74.21亿元,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审计抽查2001年以来冯的公司从南海工行取得的10.27亿元人民币、2500万美元新增贷款资金,发现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提取现金的资金达8.23亿元,其中直接转入该公司法人代表冯明昌个人名下的有1449万元。据审计人员初步推算,该公司在境内的资产不足10亿元,逾20亿元资金不知其踪。20多亿元哪里去了?国家审计署人员称,部分资金已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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