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是否“一锤定音”?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群众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仲裁的效力如何?是否一裁终局?越秀法院葛法官将为大家解答疑问。

  在我国,劳动仲裁不同于普通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够得到解决,而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然而,在设立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同时,法律同时规定了“片面终局”制度。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片面终局”制度是指对于劳动者一方,法律基于对劳动者弱势地位保护的考虑,允许劳动者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则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只可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此,葛法官提醒大家的是:仲裁裁决原则上是“一锤定音”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