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效吗?
某用人单位咨询:我公司设在上海,但是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所有派往分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和总公司签订,具体事宜也是由总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今年,我公司想要统一调整劳动合同版本,考虑到公司目前的情况,为节省成本和统一管理,我们想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如发生劳动争议,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约定是否可以?
答复:虽然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目前裁审机构更多还是倾向于认定无效。
实务指南
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几个提示:
1、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2、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目前上海实操中,如果劳动争议经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一裁终局案件除外),用人单位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单位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