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旷工拒签合同,劳动仲裁驳回复工请求
永嘉男子李某被用人单位以“长期旷工”为由开除,李某则认为,他因上访和一领导发生纠纷,遭到单位“冷暴力”。被开除后他表示不服,提出要求恢复上班等仲裁申请。
日前,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李某仲裁请求。李某对裁决仍不服,他向永嘉县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仲裁委:
在终止劳动关系之前
单位做了一些人事工作
经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调查,1993年4月,李某被永嘉县电业局安置在永嘉县电力劳务公司工作。1997年3月,永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没有续签。其间,李某于1997年10月被指派到乌牛供电所上班,2001年3月被指派到七都供电所上班。
2010年10月14日,李某在永嘉县电业局被该局一副局长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伤势未达轻伤程度。被殴打后,李某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永嘉县电业局局长曾口头同意李某请假,但没有明确请假的时间或审批签字。
李某被殴打一案经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永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数次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上岗。2012年4月1日,该公司向李某邮寄了一份限期上岗的通知,限他在当月10日前到公司报到,报到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岗上班。可是,李某没有按该通知到公司报到,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17日,该公司以李某不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长期旷工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李某。
李某对此不服,向县、市、省有关部门信访,要求正常上班,补发奖金,并严惩殴打他的永嘉县电业局原副局长蔡某。在被殴打后至被开除前,李某没有正常上班,而公司也没有将其列入考勤管理,但一直向他发放工资。
据查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公司向李某全额发放工资、奖金、福利;2012年2月至12月,公司停发奖金,仅发放工资、福利;自2013年1月起,公司不再向李某发放任何工资、奖金和福利。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李某在2011年12月27日出院后,应当回公司报到上班。从永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的事实来看,该公司要求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和上班的理由正当,意思真实。李某对被殴打一案处理结果不服,不能作为他不去上班的理由。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来看,永嘉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先是通知李某上班、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停发奖金,敦促李某上班及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予以终止劳动关系,这说明该公司在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之前是做了一些人事工作的。
仲裁委称,李某经数次通知不回公司上班,时间较长,已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且长期旷工”为由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和补发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仲裁认定的事实及结果中,未就李某所称的遭单位“冷暴力”而被开除作出认定。
员工李某:
不服裁决结果
起诉用人单位
李某不服裁决结果。日前,他向永嘉县法院起诉,状告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他的诉求与仲裁请求差不多:要求该公司恢复其岗位和工资待遇;补发“被开除”期间应得的工资等。
李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遭遇单位“冷暴力”。
李某称,他首先被拒绝安置工作岗位,这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他当初向浙江省电力公司领导“越级”反映住房公积金等事,遭受永嘉县电业局原副局长蔡某的殴打,为此蔡某受到警方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诉称,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及永嘉电业局领导层因此对他有“积怨”,故意拒绝安排工作岗位,并以“准予请假”、“打人事件处理后再安排工作”、“正常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理由,以稳定他多次要求安排工作的申请。
李某在诉状中称,他“东家”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就是要打击报复他向上级投诉和信访,故意设计陷阱,为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做准备。最后,“东家”给他邮寄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他长期旷工为由,决定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并就该通知书的邮寄过程在温州市浙南公证处做了公证。
李某认为,永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他原工作岗位被并入温州电业局后,始终没有落实或安置他的工作岗位,导致他无法正常上班,在此期间,公司也没有将他列入考勤系统,因此不应认定他旷工,他是“被旷工”。
另外,他还称,他自1993年开始在电力实业公司工作,时间已超10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他与该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他被开除不合理,也不合规定。
对李某的起诉,永嘉县法院目前已立案,决定择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