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为什么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
(一)跨国公司对市场和利润的追逐是内因
跨国公司运转的最终目的是市场的占领和获取利益最大化,而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达到此目的成本较低的途径,于是,跨国公司总是寻找机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公司于是积聚可以使其采取最佳手段的实力,如前所述,在我国各行业中跨国公司的实力主要表现在对资金、技术和品牌的控制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跨国公司会采取贿赂等腐败手段来获得优势地位,这在象中国这样处于经济政治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稀有。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中拥有绝对的资金、技术、品牌及管理优势,当跨国公司进入一个在这些方面都处于明显劣势的国家时,这些优势往往就会直接成为市场力量。跨国公司凭借这种绝对的市场力量可以轻而易举地击垮处于明显劣势国家的企业,从而在一些市场上取得控制地位。而跨国在取得控制地位之后,就不可能不去采取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谋取尽可能高的利润。事实上,由于规模、技术、资本、人才等方面的欠缺,在一些行业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是较弱的,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或者根本不是竞争对手,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无抵抗的长驱直入”局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在我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正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也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直接后果。
(二)我国的政治经济及法制环境是主要外因
作为竞争秩序维护者的我国政府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能力较低是导致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进行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重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和监控措施的缺位。大多国家都有反垄断法,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东道国市场,会破坏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对跨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仅能依靠尚不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来进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管理还不成体系,缺乏准确的适用条件和执法保证。因此在这个方面的监管,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对策,尤其缺少市场信息预警机制、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稽核机制。这样一来便导致一些明显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无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合法地存在,同时对于来自跨国公司及国外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无法预防和整治,从而也无法保证国内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当国内企业受到不公平竞争损害时,也因为无法律救济而无法对抗限制竞争行为;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不健全。反垄断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不同,它的任务是要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要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以免在执法过程中陷于政府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之中。目前,我国对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还不到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市场执法机构。
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比较弱。事实上,由于规模、技术、资本、人才等方面的欠缺,在一些行业中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是较弱的,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或者根本不是竞争对手,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无抵抗的长驱直入”局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跨国公司在我国所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正是市场力量的表现,也是我国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直接后果。
必须承认,有些跨国公司优势地位的取得在某种程度上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他们为相关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回报。这也曾一度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显著的表现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而且长期以来许多部门及地方政府仅注重如何吸引外资,考虑短期利益、部门利益,为跨国公司的进入提供相当优厚的引资条件,有时甚至采取“行政性垄断”的方式庇护跨国公司。在这些优惠措施之下,跨国企业有很高的起点。他们的成本被降低,主动性在增强,因此他们有更多补贴可以用于研发以保持优势,有更多产品打包出售以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招资方却忽视引进外资的负面影响,对外资进入后对我国市场结构、竞争秩序、经济安全、消费者及企业权益的影响缺乏足够的研究和必要的准备。这些都导致了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并对公平竞争构成损害。
(三)发达国家对垄断的规制政策由严格转为普遍放松是促进因素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垄断管制政策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发生变化,在美国的带动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垄断和并购的规制政策和立法逐渐放松,放松规制的结果就是企业的进入、价格、投资、尤其是兼并等行为的自由度大大增加,企业的大规模甚至达到垄断状态不再被认为是非法,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及一些国家企业并购的繁荣,由此导致各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尤其是近几年,在“战略贸易理论”的影响下,多数发达国家从本国的利益出发,立足国际市场调整本国的竞争政策,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通过兼并等手段获得垄断优势,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对抗或抵消他国竞争者的垄断优势。
放松规制的浪潮直接改变了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政策的取向,对垄断的规制由垄断结构转向了垄断行为,导致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实力越来越强,从而助长了其对市场垄断的“肆无忌惮”和经营战略的“赢者通吃”思维的强化。(注7)对我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具备条件可以在我国推进他们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跨国公司,必然会越来越多。而且,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合并也直接使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大大加强,例如惠普与康柏的合并,使它们在我国国内的子公司也进行了合并,使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扩大,从而进一步巩固了优势地位。另外,这种对垄断放松规制政策的潮流,必然也会影响我国的相关政策和立法,这也会使我国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变得愈发艰难,对我国的反跨国公司垄断方面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