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权怎么起诉书
侵犯隐私权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85年04月1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XX村,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东;职务:总裁;联系方式:XXXXXXXXXX。
案由:隐私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人多年使用被告设计、开发的网络浏览器软件“360安全浏览器”,并通过了上述浏览器制作各种文书,欣赏视听资料等等,该软件确实为原告提供了网页浏览的便利,又因名为安全浏览器,故从未有过任何质疑。
2012年11月23日,原告正是通过“360安全浏览器”浏览新闻时,看到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保密技术攻防重点实验室撰写的一份《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技术研究报告》这一则新闻,关键内容为“360浏览器在架构设计、运作原理方面存在三大隐私安全隐患,会给用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该新闻又经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在翌日的新闻中证实,令原告在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中存在不安,鉴于原告有使用该软件的经历,有理由相信本人的隐私权已经遭到被告的侵犯。
由于原告现居住北京市大兴区,并在所在住处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上网,隐私权的被侵犯地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三)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四)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五)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六)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八)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惩治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