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

  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侵害权利人网上隐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规定为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

  首先是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网络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先进行尝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

  两者的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以便形成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要坚持三个原则:

  首先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其次是重点保护原则。当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时,网络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权利相联系,此时应对他们实行重点保护。

  第三、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行使知情权及新闻自由创作、言论自由时,不得以故意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