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同承诺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电子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

  二、关于电子合同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其一:大陆法系和一些国际习惯上采用的到达主义。在到达主义中又有两种情况,即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对话者之间意思表示上采取到达主义,在隔地者之间适用送信主义。

  其二:英美法系采纳的发信主义或送信主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对承诺的生效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司法实践采取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对此也采取到达主义,则有些问题不能不特别考虑。

  考虑到经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大陆法系采取送信主义的场合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其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

  采取到达主义则承诺者的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其合同的成立场所。在EDI合同的场所一般情况下,交换信息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对合同管辖问题有约定时,其合同成立的场所也依照这一约定来确定。但没有这一约定时,应以服务提供者的地点为其合同成立场所。但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