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拖方免责的规定

  海商法》第158、159条规定,起拖前或拖航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的;(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