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广告有法律效力。
广告的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通常情形下,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招聘广告的内容未列入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并没有履行招聘广告中相关内容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应该对于招聘广告中的承诺予以慎重。其原因在于:
1、广告的内容如果明确,从形式上符合要约的要求,并且劳动者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也可能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诚信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果善意的劳动者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因此递交简历、求职申请,甚至自费“长途奔袭”参与面试等支出一定的费用,若用人单位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导致应聘者损失,招聘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的陈述则有可能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赔偿损失与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虚假广告行为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显然有不合理之出。
2、停止侵害:
虚假广告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行为,因而广告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则应该禁止继续发布。
3、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等其它方式:
虚假广告的发布通常伴随着支付行为,不排除返还财产的适用。当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时,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排除此种方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