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告苹果6s案最新进展:中国移动撤广告啦

  回顾:律师怒告苹果6s虚假宣传

  11月9日,律师何干林因在中国移动官网上订购的一台iPhone6s,认为产品和广告宣传“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不符:广告中并未指明对比对象是iPhone系列手机还是Android系列手机,即使与上一代机型iPhone6相比,iPhone6s外观基本没差异,技术参数上改进也很小,部分甚至未作任何改进。

  目前,何干林已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他认为,后者为加大销量,不惜虚假宣传,要求被告按手机购买价格三倍赔偿其20574元。

  进展:中国移动官网撤掉“违法”广告

  11月12日,苹果公司中国官网及中国移动的销售网页上,iPhone6s手机图片上的广告语均为“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

  11月17日,再次登陆移动官网,iPhone6s的相关图片上已看不到上述广告语。不过,这一举动与何干林的起诉是否有关,尚不得而知。值得一提的是,苹果中国官网上依然可以看到相关广告语。

  1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近期,何干林律师还将向法院申请追加苹果公司为共同被告。

  分析:中国移动为何会撤掉苹果6s相关广告?真的违法了吗?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此案原告的起诉原因,原告为何要将苹果6s告上法庭?是因为他认为他购买的产品与该产品的销售广告介绍不符。中国移动官网上对原告购买的苹果6s进行的广告宣传介绍是“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原告认为这句苹果6s的广告违法了,是虚假宣传,诱使他购买了苹果6s。

  其次,来看看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苹果6s的广告“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真的违法了吗?真的构成虚假宣传吗?如果在2015年9月1日以前,应该不会有人去怀疑这句广告词的合法性,但不幸的是,9月1日那天我国开始实行了立法以来最严的《广告法》,这就意味着广告的编辑和使用应当是在不违反最新《广告法》基础上发布的。

  那么,“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到底哪里违法了呢,此案原告认为广告语种的“唯一”、“处处”属于新广告法规定的禁止性极限用语。根据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唯一”、“处处”到底属不属于禁止性极限用语?还是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最后,我们来看看中国移动官网撤掉苹果6s相关广告的举动,中国移动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第8天,撤掉了苹果6s“唯一的不同,是处处不同”的广告图片,难道是中国移动怕了吗?中国移动撤掉广告的真相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不妨可以从法律处罚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对于违反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极限用语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试想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惩罚,谁还会无动于衷不加收敛呢?虽然法院还未开庭审理,但既然有人产生了质疑,自我检讨还是可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