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法
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卫生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情况时说,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于2006年11月10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11月28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管理长效机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