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奖励的程序是什么?
1、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有哪些?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2、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度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3、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核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