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合格产品赔偿标准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医疗费;(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四)交通费;(五)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七)残疾赔偿金;(八)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九)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财产损害赔偿:(一)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二)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