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机票因故取消,航空公司应退全款?
手机号为136××××8544的大连张先生问:甲某于2011年4月11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向航空公司购买了上海往返欧洲的机票4张,旅客姓名分别为甲某及乙某等三人,行程是2011年8月2日至17日,甲某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含甲某的机票票款4950元)。后甲某因故不能出行,于2011年7月10日通过携程旅行网办理了4张机票的退票手续,航空公司为此收取退票费共计8000元(含甲某的机票退票费2000元)。另携程旅行网订票界面显示,航空公司所售上海至罗马某航班的未使用退票条件为每张机票收取退票费1000元。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返还退票款8000元。法院会支持甲某的请求吗?
答:本案中,甲某向航空公司购买的上海往返欧洲的机票4张,甲某为此支付4张机票票款共计18570元,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虽然4张机票的票款均由甲某一人支付,但甲某只能就其本人的机票向承运人行使旅客权利。
甲某通过携程旅行网订票时,网站明确告知了机票未使用的退票条件为每张机票收取退票费1000元。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达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后,负有向航空公司支付票款的合同义务。现甲某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所购机票,并要求航空公司退款,违反了自身所负的付款义务。甲某要求返还已付票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故航空公司要求甲某支付的退票费,实质是收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实践中,航空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退票费的做法比较普遍。我们认为,退票费的约定本身并未违反公平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机票(电子机票)时成立。在订票时,航空公司在其或其代理商的网站上都明示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或者在退票时收取一定金额退票费的内容。因此,航空公司已经向旅客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在签订合同前,旅客虽然不能就机票退改签的问题与航空公司协商,但旅客有权选择航空公司及航班、舱位。如果随意允许旅客因自身原因随时提出退票并给予全额退款,将给航空公司机票的正常销售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空位”也是一种资源浪费,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客,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已经构成违约,其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全额机票价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