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实际上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的转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要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2、原存及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应当均为有效;
3、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
4、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应当明确;
5、合同的变更须依法定形式。
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依据。合同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不溯及已履行部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的转让。因为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体现在运输凭证上实名登载了旅客和托运人的名字,而已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发的运输凭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航空运输合同排除了转让。
航空客运合同的变更体现在客票的变更上。旅客购票后可以要求改变所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协助办理。如果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旅客要求更改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承运人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在航空货运中,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是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或者运回原发站。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是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这种变更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同时托运人变更合同时不得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对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者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发生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属于约定解除,其权利义务向后消灭,不溯及既往。
解除航空客运合同体现在客票的退票上。退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由于承运人或旅客的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履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动中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的航段的票款不退。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须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有关规定办理。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托运人或者航空承运人认为继续运输已经没有必要或者已不可能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协商解除。解除合同的程序是要求解除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要求,经对方同意后即为解除。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承运人的责任解除合同的,则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航空货物运输受到影响,需要变更或者解除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