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特殊保护,因为妇女的结婚、生育不是妇女个人的事,是人类、社会民族的需要。妇女肩负着物质生产和生产人类的重任,是光荣而伟大的使命。因此,国家、社会必须给予保护,任何用人单不能违反,如果发生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处理后,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以单位濒临破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其他理由,也不能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