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
关于员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有那些呢?包括员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员工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等等内容,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1995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该保险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企业逾期不缴纳费用,则加收滞纳金。
二、员工生育保险待遇
1、产假。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女员工的生育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产假为15-30天,4个月以上者为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其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生育医疗费。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负担。女员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三、领取生育津贴的程序
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儿,有人说做了母亲的女人才是完整的女人。生育保险也是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企业拒绝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或者生育的女员工因产假待遇与企业发生争议以及对生育津贴等费用的支付不服的,请别忘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
以上是对员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