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劳动权益有哪些?
一、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主要内容?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那些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4、妇女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发展权
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
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山西最新的妇女保障条例规定,更年期妇女也受特殊保护。
6、妇女的终止劳动关系权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妇女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
二、法律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2、《劳动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