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诉讼,你准备好了吗?

  2007年“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业迎来了黄金发展期,与其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信托有关的诉讼却非常少见,最终成为信托纠纷案件的更是寥寥无几,似乎整个信托活动是一个高度自觉的体系,需要司法介入的空间不大。纵观68家信托公司2013年年报,仅23家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共60多起案件,其中报告年度内终结案件近10起,未决诉讼事项50多起。其他行业以及国外同行业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只是行业发展初期的暂时现象,“信托诉讼时代”的到来不可避免。本文将对2013年我国信托行业诉讼特点进行简要的归纳整理,并据此提出直面信托诉讼时代的相应建议。

  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比例低且分布不均

  被披露的60多起案件中,有4起是信托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所涉诉讼,如房屋租赁、股权纠纷等;与业务有关的案件60起,其中固有业务10起,信托业务50起。信托业务诉讼中2013年新增的仅26起,而2013年信托业新增信托项目20672个,是新增涉诉信托项目的近千倍,整个行业诉讼率之低可见一斑。从分布的公司来看,新增的26起诉讼中,其中有1家涉及11起,占比高达42%,其余的15起案件涉及11家信托公司,80%以上的信托公司2013年并无诉讼事项。

  二、诉讼集中在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之间,以债权纠纷为主

  50起信托业务诉讼中,除一家信托公司因1起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被起诉外,其余大多数是信托公司作为原告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从案由看,除2家信托公司的3起诉讼为股权纠纷外,其他的均为债务纠纷或申请强制执行。这与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以贷款为主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未决诉讼事项发生于2006年,有的甚至发生于2003年,报告年度发生并终结的诉讼事项占比不到1/4。这说明信托公司开展贷款或类贷款业务时,必须注意抵质押物的可变现性和保证人偿债能力的可实现性,尽量避免出现追债难和执行难的局面。

  三、直面信托诉讼时代,提升诉讼能力迫在眉睫

  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诉讼少是我国信托业的独特现象,“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显示,信托纠纷案由下的案例只有8起。信托纠纷的罕见与“刚性兑付”密切相关,有信托公司作隐性担保,投资者自然无需付诸诉讼。可以预见,信托诉讼时代终会到来,信托公司必将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直面信托诉讼时代,信托公司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并努力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以实现风险处置的市场化和法制化。这一方面是对行业发展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交易对手和投资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