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奸未遂上诉状

  上诉人当庭供述具与彭某某存在师生恋。

  2、受害人请上诉人带她去买学习机和复读机中,之后自愿与上诉人同处一室,同吃、同住、一起看电视、聊天,并自愿留宿上诉人家中,都说明二者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师生关系,既使在上诉人出门为其买学习机期间,受害人也没有试图逃跑和呼救。而且受害人陈述:“早上6点,我就醒了,我不想起”,这些都不是缺乏安全感的表现,根本不符合刚刚被强暴后的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特征。之后,又欣然接受上诉人为其送行,为其买车票,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陈述可以印证。

  3、通话清单显示,受害人从上诉人住所走后,双方有三次通话,而不是受害人所陈述的“第一个电话我没接。”可见,直至双方分别后并无异常。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作为上诉人的邻居,期间没听到什么动静,也没发现什么不对,也没有呼喊声。这充分证明,是受害人陈述不实,所谓“我大叫,叫他走开”的陈述,安全是子虚乌有。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强暴行为,更不存在强奸犯罪,而且,诊断证明书证明受害人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强奸未遂的上诉状这从另一个侧面发映出受害人确有早恋现象,而本案的师生恋疑点不能合理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