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继承人应当举行会议推选遗产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在下列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有争议的;
(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而遗嘱中又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
(三)遗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前,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对遗产进行必要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