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菲律宾矿产资源及其投资政策

  菲律宾位于亚洲东南部,北隔巴士海峡与中国台湾相对;南面和西面隔苏拉威西海、苏禄海、巴拉巴克海峡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相望;西濒中国南海;东临太平洋。总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菲律宾是一个多岛的国家,共有7107个岛屿。菲律宾地形复杂,山地约占全国国土的3/4以上,而且多火山。属热带海洋性气候,高温多雨、湿度较大。年平均气温27度,年降水量2000~3000毫米。菲律宾2002年总人口为8452万,其中马来人占95.5%,华裔占1.5%,其他少数民族占3%。国民中91.5%的人信奉天主教,4%信奉伊斯兰教,华人多信佛教。菲律宾全国共划分为16个行政区、73个省、61个中央特别市。首都为大马尼拉市,有人口1000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8。

  一、菲律宾的矿产资源

  菲律宾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在世界矿产资源储量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菲律宾国家地质矿业局的数据,以单位面积矿产储量计算,菲律宾金矿储量居世界第三位、铜矿储量居世界第四位、镍矿储量居世界第五位、铬矿储量居世界第六位。仅目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中,有13种金属矿和29种非金属矿。菲律宾金属矿储量为71亿吨,非金属矿储量为510亿吨。菲律宾北部吕宋的Benguet省、Zambales省、Marinduque省;中部维萨亚的Samar地区、Negros Occidental省;西部的Palawan地区和南部棉兰老岛的Surigao del Norte省、Davao省、Davao Oriental省、Zamboanga del Norte省都是重要的矿产区。菲律宾矿产资源主要分为贵金属矿、铁矿、贱金属矿、肥料矿、工业矿、宝石和装饰石矿等六类。

  1、铜矿资源

  菲律宾铜矿储量为48亿吨,占金属矿总储量的67.5%。菲律宾铜矿以斑岩铜矿为主,全国各地均有分布。主要的铜矿产区在北吕宋山区的

  Zambales、Benguet、NuevaViscaya和南部Surigao del Norte、Davao、Davao Oriental。地质勘探工作显示,菲律宾仍存在大量的铜矿床和有远景的铜矿点。

  2、金矿资源

  菲律宾金矿,主要矿区在Baguio,Paracale,Masbate,Surigao和Masara。地质专家研究认为,根据菲律宾的地质特点,最大和最富有的金矿床很可能蕴藏于菲律宾的错位地区。近期的金矿勘探作业已向浅层储藏区发展。

  3、镍矿资源

  菲律宾镍矿总储量约为10.9亿吨,占金属矿总储量的15.5%。其中,已探明储量10.2亿吨,占镍矿总储量的93.72%,平均品位在0.23%~2.47%;可期储量5630万吨,占5.17%,品位范围在0.36%~1.24%;可能储量为1210万吨,品位在0.23%~2.27%(注:总储量为探明的储量、可期储量和可能储量之和)。菲律宾镍矿多为高镍含量的铁矾土,大部分处在浅土层,易于开采且成本低。镍矿集中分布在Davao Oriental和Palawan,储量分别为4.757亿吨(占总储量43.69%)和4.071亿吨(占总储量37.38%)。其它有较大规模镍矿藏的省还有

  Surigao del Norte和Zambales。

  4、铬铁矿资源

  铬铁矿主要存在于Zambales省和Surigao del Norte省的Dinagat岛。铬铁矿的规模大小不等,较大规模的铬铁矿储量在几百万吨。Zambales省Coto铬铁矿据信是世界上已知储量最大的耐火级铬矿。

  5、铝土矿资源

  菲律宾的铝土矿资源主要集中在东维萨亚的S A M A R地区,估计地质储量为2.42亿吨,Al2O3平均含量为40.80%,总价值约210亿美元。

  6、钴矿资源

  据统计2001年钴金属量储量基础为40万吨。

  7、非金属矿产资源

  非金属矿产是菲律宾建筑、农业和电力的重要原料来源。石灰石是菲律宾储量最大的非金属矿产,在各地均有发现,储量为290亿吨,占

  非金属矿储量的57%;大理石储量为85亿吨,占非金属矿储量的16.7%;菲律宾煤炭资源储量不高且质量较差,主要蕴藏于Su r i g a o和Zamboanga del Norte省;磷矿主要位于Lligan;硅矿产于Zamboangadel Norte省;在Davao附近发现有世界上最大的镁矿。

  二、菲律宾的投资优惠政策

  菲律宾政策规定外资享有菲律宾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外商可自由撤回投资、汇回利润。菲律宾政府1996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其基本内容有:

  投资方式:投资项目须经菲律宾投资局批准,一般应以合资方式投资,外商持股不得超过40%。部分投资案也可申请独资,投资额最低15万美元,外商持股可保留30年。投资范围:除军事工业、新闻传播、公共福利、零售商贸以外的产业均可投资,限制对污染性工业的投资。

  所得税优惠:公司所得税依净额的35%课税,附加税10%,可免税4年,技术先进企业再延长2年。个人所得税10万比索以上20%,10万比索以下10%。

  出口优惠:产品70%以上出口者,资本货物进口免征关税、码头费、手续费,可利用仓储设备,免征合同税。

  雇佣制度:外资企业劳工须雇佣菲律宾人,管理和技术人员可雇佣外籍人,为期5年,期满可申请延长。外资股权在51%以上之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或与其相当之职位可雇佣外籍人员担任,无期限之限制。

  外资股权比例规定:菲律宾1991年公布外资投资条例,某些项目规定限制外资股权不超过40%,但某些项目容许外资股权达100%,且无内外销比例之限制。

  租税优惠:技术先进企业免征营利所得6至8年,非技术先进者,免税期限为4年,新登记的外销中小型工业,亦可享有免税期。扩大经营的中小型工业亦可享有3年免税期。另都享有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税优惠。外汇管制:外汇管制已放宽,投资厂商得依在中央银行登记之文号,前往各商业银行将资本、股利汇出。

  土地:外国人可购买土地。菲股占60%以上之公司可购买建厂土地。菲律宾有4个加工出口区,区内土地仅能租用。

  三、菲律宾的矿业政策

  菲律宾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菲律宾矿业法》,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政府管理机构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

  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

  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

  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2、许可、协议和合同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 P A)、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 P)、砂开采许可(SAG)、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勘探许可(PE):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勘探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勘探许可面积: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海洋,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

  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勘探、开发和开采的专有权,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技术、管理和人才。

  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均为政府执股参与。

  目前政府只向承包商提供矿产品享有协议。通常,政府与资质合格的当地承包商签订矿产合同,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

  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FTAA):由总统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续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采矿许可面积:陆地81000公顷,海洋324000公顷。

  矿产加工许可: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5年,可以延期,但不能超过25年。

  3、税收与费用

  所得税:在1987年综合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期以外,承包商须根据菲律宾国内税收法交纳所得税,通常为32%;

  矿产品消费税:承包商将依照国内税收法交纳矿产品消费税。通常依据矿产品实际总产值征收2%;

  土地占用费:承包商占用土地,如果是在矿储藏区内,按每年每公顷100比索征收。如果是在矿储藏区以外,勘探按每年每公顷10比索征收,采矿按每年每公顷50比索征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矿业残渣和废弃物费: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确定,并可以根据情况提高该项费用;

  地方税:公共税、不动产税和当地营业税等;

  关税:在进口机器和资本物资时需要支付3%税率;

  增值税:进口除交纳关税外,还得交纳10%的增值税,出口产品可免收增值税等。

  4、基本优惠政策

  根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对于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外资所占比例不能超过40%。投资矿山可享受菲律宾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同时菲政府保障投资者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投资遣返权:投资者可将投资所得按当日汇率折成投资者原币现金汇出;

  汇出收益权:投资者可根据当日的外汇比价,将清算后的全部投资收入以现金方式遣返;

  外贷权:为支付融资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币贷款和利息,投资者可按还款当日汇率折汇并汇出外汇;

  免于征用权:政府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在由于公共用途、国家利益、国防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有权根据当日汇价等值索赔。

  根据《菲律宾矿业法》第90条,承包商与代表菲政府的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签订矿山合同和融资、技术援助合同后,即可适用综合投资法中规定的各项财政和非财政鼓励政策。菲律宾的采矿活动一直被列为投资优先计划中,根据投资优先计划,在贸工部投资署注册的企业,享有以下鼓励政策:投资先锋领域,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自注册之日起,4年免缴所得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上述两类投资的所得税免缴期可分别延长一年:按菲律宾投资署规定的比例使用当地原料;符合菲律宾投资署规定的资本设备与雇员比例;前3年每年外汇收入不低于50万美元;无论何种情况,先锋企业免缴所得税不超过8年。经批准,企业扩展经营规模,从新的经营之日起,视其扩展规模,再延长3年;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符合菲律宾投资署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减免75%;免缴契约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一视同仁。该优惠同时给予外资出口导向企业;简化海关手续,自由使用寄售设备/货物,出口型企业可使用保税仓库,非传统出口商品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聘用外籍监理、技术人员或顾问,期限可适当延长。外资所有的公司或相应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受年限限制;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使用保税仓库、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如外方拥有多数股权,自企业登记注册起5年之内,可雇佣高级外籍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外籍雇员可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经菲律宾投资署登记注册、在菲经济欠发达区投资的外国企业,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现有企业追加投资或扩大经营规模,除上述优惠待遇外,还可享有:自注册之日起,6年免缴所得税(同先锋企业);企业批准运营后,其基础设备建设100%免缴所得;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和非熟练工)100%免缴所得税;投资优先领域可拥有100%股权。

  《菲律宾矿业法》还规定:用于污染处理的设备、建筑和设施不计入固定资产,不征收税费;在采矿前十年内任何一年出现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发生当年后的五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采用加速折旧法回收投资,折旧率不超过通常折旧率的2倍(回收期小于10年的按通常折旧率)。折旧年限超过5年,而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折旧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对于应税收入的计算,承包商可将勘探和开发的前期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但每年不超过净收入的25%。

  5、关于《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执行《矿区发展和采矿科学与技术计划》,每年支出直接采矿和矿产品加工成本的1%,用于帮助矿区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福利,促进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具体措施包括:

  通过修建社区学校、医院、教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系统、社区住房、培训设施等公共设施,增强矿区及临近社区的发展;

  通过为研究院校提供设备和资金,向菲律宾人推广矿业加工技术、刊物普及矿业知识等手段,促进当地采矿科学与技术的提高;

  优先雇佣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培训计划,鼓励菲律宾人参与采矿生产各环节的实习和管理;

  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当地的产品、服务和技术;

  在合同终止前1年内,向地方政府移交基础设施和设备,保证矿业持续生产。

  6、关于《安全与环保计划》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了严格的安全制度,要求所有承包商遵照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16岁以下人员从事任何采矿作业,禁止18岁以下人员从事地下采矿作业;

  超过50名工人的矿至少要配备1名具有5年以上采矿工作经验的职业工程师和1名注册领班;

  地区办公室指导人员可以随时到现场监督检查采矿作业情况,要求承包商做出补救措施,消除危险隐患,并可暂停采矿作业,直到危险解除;

  出现重大伤亡事故须及时报告地区办公室。

  《菲律宾矿业法》要求承包商在矿业合同或许可期内保护环境,并制定环保计划。在承包商或被准许人提交矿业合同或许可申请文件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准许证及环保计划。承包商被要求拿出相当于整个项目10%的资金用于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工作。

  7、采矿辅助权利

  伐木权: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森林法规,按需要采伐树木,但采矿完毕后必须复植;

  用水权:承包商在矿区内可以根据有关水的法规取水供生产使用,但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整用水权利,重新分配水资源;

  附属设施建造权:承包商有权在矿区内建造道路、铁路、废物堆放场、破碎厂、仓库、储存区、港口设施、机场、跑道、变电站、电话线等基础设施,以及水井、隧洞、渠道、新河床等工程;

  拥有爆炸物权:承包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许可下,有权在矿区内拥有和使用爆炸物;

  承包商在不损坏他人财产的前提下,有权进入私人领地或过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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